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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3-06

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案例

1.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    

典型案例:王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,上班时间为8∶30-17∶30。工作楼层在3楼。前天上午10点,在5楼的分管经理急需一份该部门的材料,部门经理接到通知后,临时安排小王送上楼。为不耽误本职工作,小王把材料送到后,没有等电梯,而是从楼梯下楼。下至4楼转弯处时,脚下突然踩空,从楼梯上滚落,当场昏迷。后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。

    专家点评:虽然王某是在下楼时由于自己的不慎摔倒,而并不是企业不安全因素造成,但前因是为了公事上楼送材料。因此,也应按照工伤办理。但如果王某不是因为工作原因上下楼,即使在工作时间内,也不能认定为工伤。   

2. 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    

典型案例:张先生是一家单位的人事干部,不久前,有老员工到单位讨要有关待遇问题,后因双方未能谈得来,来访者出手打了张先生,而张先生并未还手。   

专家点评:处理老职工的人事问题,待遇问题,均是人事部门的工作,而张某因为是该部门的负责人,必须义务履行有关职责,接待来访的职工。被打伤是属意外伤害,而张先生又并无责任,应按工伤办理。但如果在该事件中,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判定为互殴行为,则张先生已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,因此不能作为工伤处理,只能通过法律渠道,按照民事案件处理。  

3. 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    

典型案例:业务员吴某因公被派到外地出差,但途中遇到了车祸,且受伤较重。 

  专家点评:正常情况下,吴某受伤是因公派遣,即使未达到目的地,也可按工伤处理。但如果吴某在途中顺便回家探亲,且在探亲途中受伤,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。

4. 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    

典型案例:从周先生家中到工作单位,正常情况下需要20分钟时间,但他每天需在上下班途中顺带骑摩托车到幼儿园接送孩子。一天在途中他被一辆汽车撞伤。   

专家点评:周先生虽然顺带接送小孩,但根据规定仍属于合理时间、合理路线范畴,因此,一旦遭受到机动车伤害,且交管部门已下达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,则可做为工伤认定。但如果周先生无照驾车在先,且两证不全或持无效证件,那么即使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,也不能按工伤处理,因为他已违反治安管理条例。

5. 患职业病的   

专家点评:凡在1997年以后还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职工,经省、市职业病防治所诊断为职业病的,按因工作受伤处理,其本人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

6.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   

    典型案例:李某是一名操作车床的工人,单位规定上班时间为早晨8点。但每天早晨李某7∶30就会到单位,做一些准备工作,如到工具间领取工具或到材料库领取当天加工的材料。但一天在回来途中,他不慎摔倒,且被加工的材料砸伤脚趾。   

   专家点评:李某发生事故,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内,但人已经在工作场所,且做的工作是必须的预备性工作,因此也属于因工作而受伤,应按工伤办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