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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1-09

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2

1990年至1992年间,A厂多次向B厂供应毛条,累计价款1194万余元。双方每次供货、提货时,均记载了毛条的数量和价款,但始终未签订书面采购合同,也未约定付款的具体期限。期间,A厂曾多次向B厂催收部分货款,但未提出清偿全部货款及利息的要求。与此同时,双方间供、提毛条的业务仍在继续进行;B厂在提货时也曾多次向A厂支付过部分货款。至今,两厂间仍有590万余元货款未结清。A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B厂清偿全部货款和利息,并赔偿其经济损失。


案例思考:你认为AB两厂的买卖行为有合同吗?

  

案例点评:AB两厂之间,双方对彼此间存在着业务往来意思表示真实、内容合法,所供标的物及标的数量、价款一致的口头采购毛条的事实均予以认可。双方虽为以书面形式签订采购毛条的合同,也未就毛条的供货时间、付款方式、供货方式等做出约定,但因双方对所供标的、标的数量等均无异议,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12条的有关规定精神,已具备了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,且双方对采购毛条及数量、价款等意思表示是一致的,因此,应认定双方间口头采购毛条的合同成立,双方虽为就合同的付款期限作出约定,但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成立。AB两厂在履行合同中,就付款的期限,通过再次协商的方式弥补不足。如双方协商不成,A厂仍可随时向付款义务人B厂主张权力,要求清偿。